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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依据 返回顶部
《药品管理法》、《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
二、申请人资格 返回顶部
凡在我省辖区内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
三、申报材料 返回顶部
1.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 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3. 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4. 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
5. 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6. 有关规章制度;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8. 当地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分别发放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复印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返回顶部
1. 行政相对人向市(地)局提出有效的书面申请。
2. 市(地)局根据有关要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申请向省局提出行政申
请。
3. 省局受理的行政申请,符合规定的,批准该行政申请;对不符合规定,
说明理由,在办理时限内告知有关单位或有关行政相对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五、办理时限 返回顶部
30个工作日
六、受理地点 返回顶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厅 受理咨询电话:045188337400-6050、6788、6789
业务咨询电话:88337400-6160
地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37号 邮编:1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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