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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依据 返回顶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二、许可条件 返回顶部
1.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
组织;
4.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5.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三、办理程序 返回顶部
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省局受理大厅对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后,
合格的予以签收。药品流通监督处对已签收的申报材料进行内容审查,5日内未提出补正意见的视为受理。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批准开办,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返回顶部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三份,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写、申报并打印,网址:www.sfda.gov.cn);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4. 两名以上(含两名)药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药品、化学、化工、生物、医疗等相关专业;受理审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证书原件返还);
5. 网站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6. 药品信息发布审查制度、药品信息发布程序、药品信息发布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7.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9. 网站光盘以及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10.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11. 网站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12. 其它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五、办理时限 返回顶部
20个工作日。
受理咨询电话:045188337400-6050、6788、6789
业务咨询电话:0451-88337400-6100
地址:道外区南马路137号 邮编:1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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