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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依据 返回顶部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14号)
二、许可条件 返回顶部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 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 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返回顶部
1.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
(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八)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十二)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2. 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剂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剂型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三)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剂型的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四)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剂型生产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五)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六)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七)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八)与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剂型的相关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返回顶部
申办人在筹建药品生产企业时应填写《黑龙江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改变生产条件、新增药品生产车间、剂型备案表》,在省、市(地)局备案。完成筹建后,填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经市(地)局盖章后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省局自收到申请验收完整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验收,检查组由省、市(地)局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省局可委托市(地)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部门 返回顶部
药品安全监管处
六、受理地点 返回顶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厅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37号 邮编:150020
受理电话:0451-88337400-6050;6788;6789
业务咨询电话:0451-88337400-6060
附件:黑龙江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改变生产条件、新增药品生产车间、剂型备案表(右键选择下载)
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右键选择下载)
附件:现场检查报告(右键选择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