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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依据 返回顶部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14号)。
二、许可范围 返回顶部
对委托双方同在我省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除注射剂、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外的其他药品;集团内部分企业共用中药提取车间、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的申请进行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生产及省内企业间注射剂、生物制品及特殊药品的委托生产审批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资格 返回顶部
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需提交的材料 返回顶部
附件: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右键选择下载)
附件:集团内共用中药提取车间申报资料(右键选择下载)
附件: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申请资料(右键选择下载)
附件: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申请资料(右键选择下载)
附件:药品委托加工申请表(右键选择下载)
附件: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申请表(右键选择下载)
四、办理程序 返回顶部
1. 受理及审批
各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省内药品生产企业间药品委托生产、集团内共用中药提取车间和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申请,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式审查现场考核完毕,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批。
省局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委托生产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向委托双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对集团内共用中药提取车间企业下发批件。对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的申请参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中药提取委托加工双方发放《中药提取委托生产批件》。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生产和注射剂、生物制品及特殊药品的委托生产
委托外省企业生产的,省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国家居批准;接受外省企业及省内企业间委托生产的,由省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现场考核,必要时可委托市(地)局进行现场考核,符合规定的报国家局批准。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办理部门 返回顶部
药品安全监管处
咨询电话:0451-88337400-6060
六、受理地点 返回顶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37号
受理电话:0451-88337400-6050、6788、6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