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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依据 返回顶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二、 申请人资格 返回顶部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 经执业单位同意。
三、 办理程序 返回顶部
申请人按要求备齐合格材料后,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受理大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人事教育处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申报材料 返回顶部
申请首次注册:
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4. 县级(含)以上疾病防治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A4纸)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5.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4张(其中2张粘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粘贴照片处”位置上);
6.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复印用A4纸并盖公章;
7. 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间超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年度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8. 已经在外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准备变更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按首次注册要求准备材料,同时还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二份(原件)及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再次注册:
1.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2张;
5.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6. 县级(含)以上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A4纸)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7.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复印用A4纸并盖公章。
申请变更注册:
1.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5. 县级(含)以上疾病防治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A4纸)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6.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2张;
7.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用A4纸并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返回顶部
20个工作日
受理咨询电话:0451-88337400-6050、6788、6789
业务咨询电话:0451-88337400-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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